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政策依據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22〕22號)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23-2024年)》(滬發改服務〔2023〕7號)
三、申報時間
每年1月份、6月份兩批次,具體申報時間及截止日期各區自定
序號 | 區縣 | 第一批1月份申報,第二批6月份申報 |
1 | 浦東新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1月19日;第二批截止 |
2 | 徐匯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0日;第二批截止 |
3 | 閔行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1月26日;第二批截止 |
4 | 楊浦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5 | 靜安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7月15日 |
6 | 長寧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19日;第二批截止 |
7 | 普陀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3日;第二批截止 |
8 | 虹口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9 | 寶山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10 | 奉賢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11 | 黃浦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12 | 松江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19日;第二批截止 |
13 | 金山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14 | 青浦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15 | 嘉定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18日;第二批截止 |
16 | 崇明區 | 第一批截止2024年2月29日;第二批截止 |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
(一)引導資金采用分類支持的方式
1. 重大示范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對全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2. 重點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3. 一般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區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評審小組委托的中介機構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二)支持標準
1. 市級支持:
對重大示范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其中,對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務業項目,由評審小組研究確定支持金額。
對重點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引導資金支持計劃下達后,進行首款撥付,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2. 區級支持:
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項目和重點項目企業的所在區,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與市級支持1:1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金山區、奉賢區、崇明區三個遠郊區可按照不低于與市級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各區應制定區級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服務業項目給予支持。
五、申報條件
為促進本市服務業加快發展,全面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聚焦服務功能、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服務環境,全方位推進“上海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輻射帶動力,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本市服務業重點領域的投入,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務業向精細化和高品質提升,著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和創造高品質生活,經研究,本市引導資金重點支持領域為:
1、支持《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和《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產業〔2019〕1602號)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2、支持《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我市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辦〔2019〕43號)、《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7號)、《全力打響“上海服務”品牌 加快構筑新時代上海發展戰略優勢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滬委辦發〔2021〕19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3、支持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本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4、支持對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的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編制。同時,以下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一是規劃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申報日期1年以上的規劃類項目;屬于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環境評價和設計方案等規劃類項目。
二是申報單位上年度凈資產為負。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圍和條件的項目等。
六、申報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
??4.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5.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6.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7.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8.風險投資、成果專利、認定證書等相關文件(如:自有軟件著作權或委外開發合同及開發方軟件著作權);
??9.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10.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1.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2.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13.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14.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