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一、主管部門
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申報時間
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13日
三、政策依據
《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20—2021年)》
《2022年度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
1、對符合黃浦區產業發展導向,屬于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總投資1000萬以下或1000萬以上但是未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區級支持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由區評審小組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2、首款在項目中期審計時撥付,其額度按照項目進展情況予以確定。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尾款。
五、申報對象
項目應在服務業領域中發揮引領作用或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業態創新等方面形成示范效應。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黃浦區依法設立、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
申報的項目原則上是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開始建設的在建項目。
六、申報材料
1、項目基本信息表(見文末附件)
2、項目申請表(見文末附件)
3、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4、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5、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
6、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7、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8、風險投資、成果或專利證書等其他相關文件
9、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10、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2021年擬支持項目情況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