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正當使用抗辯的判定(商標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定)
一、主題
商標正當使用抗辯的判定(商標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定)
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標識“85℃”是否侵權?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系在包裝盒上使用相關溫度標識到底是作為商標標識意義上的使用還是作為溫度表達意義上的使用。本案結合案情及商品包裝上其他說明性文字與爭議標識之間的聯系,認定系爭標識的使用表達的是溫度而非商品來源,故是正當使用描述性文字、符號。
三、基本案情
一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1民初24718號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89號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系“ 85℃ ”等4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4個商標分別注冊于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服務、第29類牛奶制品、牛奶、奶茶等商品。其中,第11817439號 商標核定使用于牛奶制品、奶茶、可可牛奶等商品。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數款牛奶商品包裝上印有“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85℃巴氏殺菌乳高品質鮮牛奶”等文字,其中“85℃”的字體較其他字體明顯為大。美食達人公司在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購得涉案商品,其認為該商品與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標注的“85℃”也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光明公司對于“85℃”的使用方式,極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光明公司的產品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聯或兩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易買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余萬元。
四、爭議焦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的行為,是否侵害了美食達人公司享有的第1181743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五、審判
商標是將8、5、℃采用不同字體和錯落排列的方式,使其與“85℃”作為溫度的標準表達方式有所區別,客觀上增強了獲得商標注冊的可能性,但也會因此限制其保護范圍。兩者雖在外形上構成近似,但非相同標識;牛奶和牛奶制品也分屬不同的小類,應屬類似商品而非相同商品。光明公司標注的“85℃”是溫度的標準表達方式,結合包裝上其他文字說明,與本案中查明的其生產工藝中包括了“15秒鐘使用85℃的溫度殺菌”的事實相契合。因此,屬于對溫度標識的正當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美食達人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六、要點分析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規定表明,1.在相同商品上商標性使用相同商標,是商標專用權人的固有權利,在上述行為發生時,推定發生混淆,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2.就類似商品相同商標、相同商品近似商標以及類似商品近似商標行為的侵權判斷,均應以混淆作為侵權判斷的必要條件。3.商標法雖賦予商標專用權人控制已被注冊為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權利,但非商標性使用前述標識的行為,顯然不在商標專用權人的控制范圍之內。因此,上述法律規定顯示了商標法加強對商標權人專用權利的保護和平衡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涉及正當使用抗辯的問題時,應當在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相似程度、具體使用方式的基礎上,分析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善意(有無將他人商標標識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的惡意)和合理(是否僅是在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必要范圍內使用),以及使用行為是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等因素,綜合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究竟是商標侵權行為,還是屬于正當使用行為,以合理界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