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技術術語應做相同解釋、不同技術術語應作區別解釋
一、主題:
在?件專利中,對同?技術術語應做相同解釋、不同技術術語應作區別解釋。
二、基本案情
深圳市麗創美科技有限公司、馬錫雄侵害深圳?翼智能電?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一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265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1)最?法知民終1441號
?翼公司系涉案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名稱為“?種紅外感應車載?線充電裝置” 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 201820444083.7),專利申請日為2018年3?30?,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10?16?。本案中,?翼公司請求保護權利要求1。
麗創美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型號為“魔夾S5車載?線充電器?機?架全?動導航車載通??機?架”為被訴侵權產品。
原告?翼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判令麗創美公司、馬錫雄?即停?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翼公司涉案專利權產品的?為;
2、判令麗創美公司、馬錫雄共同賠償?翼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出共計10萬元;
3、判令麗創美公司、馬錫雄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爭議焦點
一審中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翼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麗創美公司、馬錫雄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3、本案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二審中爭議焦點問題是:
1、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2、麗創美公司是否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為。
四、審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1、被訴侵權產品的主板下部位置確有?卡槽,馬達凹陷放置于該卡槽中,被訴侵權產品的主板固定在底殼內腔;故被訴侵權產品的該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
2、被訴侵權產品的中殼和底殼通過螺紋孔以及螺栓相互連接,被訴侵權產品的?殼與中殼采?卡接的?式相互連接。
深圳市中級法院認為,卡接及“通過螺紋孔以及螺栓連接”均可以實現固定、包裹和保護中殼的作?,另???,兩者都屬于可拆卸連接,且拆卸、重新安裝均不會損害?殼,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卡接”系本領域的普通技術?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可以聯想到達的替換連接?式,被訴侵權產品的該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
3、馬錫雄為麗創美公司的唯?股東,未舉證證明其個?財產獨?于公司財產,應當對麗創美公司的前述賠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麗創美公司?即停?以許諾銷售、銷售、制造的?式侵害?翼公司名稱為“?種紅外感應車載?線充電裝置”、專利號為ZL201820444083.7的實?新型專利權;
2、麗創美公司應于判決?效之?起??內賠償?翼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及維權合理開?12637元;馬錫雄對麗創美公司上述賠償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駁回?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為:
1、被訴侵權產品主板本體并未設置與馬達相匹配的卡槽,?是利?中殼與主板有?度固定形成的夾?空間容納馬達,?者針對馬達容納空間的構思和采取的技術?段并不相同,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所述主板(9)下部位置開設有與馬達(7)相匹配的卡槽”技術特征,不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2、?先,卡扣連接與螺紋孔螺栓連接,是常見的兩種不同的連接?式,?者技術?段并不相同。
其次,相對于螺紋孔螺栓連接,卡扣連接并?專利權?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能預見到的連接?式,專利權?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仍明確限定螺紋孔螺栓連接,應當理解為排除了卡扣連接?式,缺乏通常適?等同原則將權利要求的?字所表達的保護范圍適度擴展解釋的正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決:
1、撤銷?東省深圳市中級?民法院(2020)粵03民初265號民事判決;
2、駁回深圳?翼智能電?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要點分析
1、在?件專利中,說明書中使?的技術術語應當前后?致,對同?技術術語應做相同解釋、不同術語應作區別解釋。
2、在等同侵權判定中,“?段”“功能”和“效果”以及“本領域技術?員不經過創造性勞動能夠聯想到”這四個要素之間,?先考察被訴侵權技術?案區別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基本相同的?段,在“?段”已經不同時,?需判斷“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即可得出不構成等同侵權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