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浦知局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浦東新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
?????????????????????????????????2022年2月11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加大知識產權對經濟建設、自主創新工作支撐,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依據《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請求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專利預審服務,由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負責實施的專利快速審查與快速確權服務。該服務非行政審批事項。
第二章 備案請求主體的條件
第四條 備案請求主體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范圍為準,包括:注冊地和稅管地在上海市浦東新區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法人,企業主營業務、事業單位主要職能與高端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相關。
第五條 提出備案請求的主體,應具備創新研發能力、配備專利專職工作團隊、已制定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為經濟社會發展等工作需要,浦東新區經濟、科技、人才、商務等管理部門和園區管理部門依企事業單位申請可書面推薦。
第三章 主體資格審查不予通過的情形
第七條 備案請求主體屬于以下任何一類情形,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1、企業主營業務、事業單位主要職能超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展預審服務領域范圍。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3、申請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與專利申請明顯不符。
第四章 備案請求的提出及審查程序
第八條 備案請求主體應向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提出專利預審服務備案請求,提交相關資料,并書面承諾提交的信息資料真實有效。提交的相關資料包括:
1、備案請求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研發投入證明材料:上一年度匯算清繳表或財務報表等;
3、研發團隊證明材料:在職主要研發人員名單和繳納社保信息、外部研發團隊合作情況等;
4、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及其運行情況;
5、備案請求主體認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申請主體獲得政府部門、認證機構認定的相關資質、榮譽、認證;知識產權維權情況;擬上市企業可提供簽訂的上市輔導協議、當地證監會或券商官網證明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備案請求受理部門為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備案請求通過線上方式受理,受理系統為:https://ippc.pudong.gov.cn。
第十條 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備案請求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為:
1、備案請求遞交的本辦法第八條所述資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規范,備案請求主體是否書面提交資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
2、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備案請求主體的條件;
3、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主體資格審查不予通過的情形。
第十一條 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報通過資格審查的備案請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提交請求人關于備案請求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等資料。
第十二條 根據中國專利審批系統顯示信息,形成備案結果。
第十三條 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通知備案請求主體備案結果。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已完成備案的主體,發生以下任意一類情形的,取消備案資格:
1、注冊地、稅管地變更后不符合備案主體要求。
2、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的公告(第411號)有關規定。
3、與未備案主體作為共同申請人提交專利預審服務申請達到5件及以上。
4、通過預審服務獲得授權的專利進行轉讓5件及以上。
5、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應取消備案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 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備案主體信息安全管理及保護,不得擅自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條 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將備案主體信息報送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