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一、商標使用許可申請材料
A.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再許可的,還需報送注冊人同意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B.報送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2)變更后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變更證明可以是登記機關變更核準文件復印件或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打印的相關檔案;
C.報送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D.報送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二、商標使用許可繳納規費
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受理費為150元人民幣,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賬戶中扣除規費。